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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范广振 范丽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广振,范丽娟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335号原告:范广振,男,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司机,身份证号码:210381197502075551,住址:辽宁省海城市碧源街22乙楼6单元147号。被告:范丽娟,女,汉族,1952年8月20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11195208201264,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镇梨花峪村1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广振与被告范丽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广振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广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都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