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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执字第006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张娟与谭川、谭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00652-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谭某。被执行人谭某。张娟与谭川、谭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娟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娟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张娟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国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