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郭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某,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女,汉族,1955年9月28日生于陕西省汉阴县,农民,不识字。委托代理人陈有贵,汉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7日生于陕西省汉阴县,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汉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谭某某诉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汉阴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判决被告人郭某某无罪;二、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物质损失共7722.48元;三、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自诉人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我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违反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阴县人民法院(2014)汉阴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汉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普审 判 员 王恒勇代理审判员 周高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