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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民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胡超英与潘关平、伍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超英,潘关平,伍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超英,女,生于1975年12月18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关平,男,生于1972年10月2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晓辉,男,生于1971年11月18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上诉人胡超英因与被上诉人潘关平、伍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4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向上诉人胡超英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上诉人胡超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胡超英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超英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胡超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成审 判 员  张学明代理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