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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牛彦海与王久印、武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彦海,王久印,武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牛彦海。被告王久印。被告武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