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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福建华伦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伦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528-2号原告福建华伦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木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艳雪,该公司员工。被告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宗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刚,湖北惠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艳,湖北惠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华伦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华伦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华伦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华伦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19元,减半收取30509.5元,由原告福建华伦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永辉代理审判员  邓群生人民陪审员  王喜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玉麒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