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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申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玉平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何玉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2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大佛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谭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曹念,四川致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玉平,男,汉族,1973年5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文娟,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峨眉燃气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何玉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峨眉燃气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划分错误。(一)原二审对天然气泄漏事故责任认定不当。峨眉燃气公司将户外集中表箱内阀门打开,致天然气输送到201室,尽管其工作人员履行了相关安全提示义务,仍存在过错。然而政府组建的调查组所作“事故模拟还原测试计算报告”已推定公司工作人员离开房屋时关闭了入户阀门。因此,何玉平对其室内入户阀门被重新开启,亦存在过错。只要关闭了201室内入户阀门是不可能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即户外集中表箱内阀门的开启并不必然导致天然气泄漏,导致事故的最终原因是201室内天然气入户阀门被打开。双方均对天然气泄漏存有过错,但何玉平的过错明显高于燃气公司。原审判决对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比例,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证明。(二)关于发生爆炸燃烧事故责任问题。201室内发生天然气泄漏,并不必然发生爆炸燃烧事故。何玉平自行安装的炉具不具备用气条件,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关闭入室总阀后,已嘱咐不能扳动该阀门。次日,何玉平请电工对201室电灯开关进行检修时已闻到空气中异味,并随即打开客厅窗户透气。以上事实充分证明作为成年人的何玉平,在明知室内已发生天然气泄漏情况下,仍向电工递烟,却不作出相关提示或阻止电工使用打火机,导致燃烧爆炸事故发生。因此,何玉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由于何玉平的管理疏忽过失,导致室内入户阀门被开启,发生天然气泄漏,且未提示和阻止电工使用打火机点烟,造成本次天然气泄漏及爆炸燃烧事故,依法何玉平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原审适用法律有误。峨眉燃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何玉平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划分错误。(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所采信的调查组“事故模拟还原测试计算报告”,因相关测试、监督人员未到事故现场并未签字,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原判仅凭罗群堂、胡文的单方陈述和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模拟还原测试计算报告推定公司检修人员离开201室时已关闭入室总阀,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二)原判决侵权责任划分及适用法律错误。在201室根本不具备通气条件情况下,峨眉燃气公司却打开了只能由其控制的集中表箱中的天然气总阀而通气,导致了天然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峨眉燃气公司违反《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其工作人员罗群堂、胡文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系无证上岗。证据证实最后接触到室内阀门的人是胡文。峨眉燃气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诸多过错。峨眉燃气公司是高度危险作业人,根据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行为人即使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峨眉燃气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损害结果是由何玉平故意造成或者不可抗力造成,何玉平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峨眉燃气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判决以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及8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何玉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问题。(一)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已查明事实,峨眉燃气公司作为天然气供应者,为峨半家园201号房屋提供天然气通气作业。众所周知,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属性。峨眉燃气公司从事的行业为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之作业。因此,应当依法认定峨眉燃气公司为高度危险作业者。其次,根据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还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之规定,峨眉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专业供应企业,应当对用户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进行通气验收,以确保燃烧器具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亦是其法定的义务。本案,峨眉燃气公司在用户的燃气燃烧器具尚未安装完毕,且通气软管亦未正确连接燃气燃烧器具情况下,仅仅关闭了201号房内入室总阀,却未及时关闭户外集中表箱内天然气总阀门,至天然气输送到用户室内,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峨眉燃气公司作为专业的燃气供应企业,在作业中应当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即使峨眉燃气公司入户检修人员履行了向何玉平进行相关安全提示的义务,峨眉燃气公司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者亦未充分尽到对天然气所具有的危险性的高度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天然气因201房内入户阀门被打开而发生泄漏,留下重大安全隐患。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峨眉燃气公司应当承担本次燃气爆炸燃烧事故的主要责任。(二)事故发生后,峨眉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并通过现场勘查收集了数据。四川汇智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联合调查组的委托,并依据联合调查组提供的本案现场勘查数据,进行了模拟还原测试,并由此得出《峨半家园“8.5”燃气爆炸燃烧事故模拟还原测试计算报告》。本院认为该“模拟还原测试计算报告”具备相应科学性和客观性,依法应当予以采信。何玉平对“模拟还原测试计算报告”结论不服,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在再审中,何玉平亦未提供相应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上述“模拟还原测试计算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因此,何玉平再审认为《峨半家园“8.5”燃气爆炸燃烧事故模拟还原测试计算报告》不应被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依据上述“模拟还原测试计算报告”,可以证实峨眉燃气公司检修人员离开201号房屋时已关闭入户阀门。何玉平作为201号房屋所有人,由于管理不善原因,导致室内入户阀门被开启。次日,在明知室内已发生天然气泄漏情况下,何玉平仍向室内电工递烟,何玉平及在场人员未能及时阻止电工的点烟行为,直接导致室内燃气爆炸燃烧事故的发生,亦存在相当过错。(三)何玉平再审主张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何玉平再审主张原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另,有证据证明峨眉燃气公司维修人员罗群堂、胡文参加了相关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何玉平再审认为峨眉燃气公司入户维修人员不具有相应资质,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充分考量双方过错大小,认定峨眉燃气公司承担75%的赔偿责任,何玉平自行承担25%的损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因此,峨眉燃气公司及何玉平再审主张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对方全部承担,不符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均缺乏相应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原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无误。综上,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何玉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何玉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伟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谭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