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梅州市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铭忠、张利辉、谢细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嘉应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县程江镇扶贵村四组206国道边。法定代表人:蓝福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岳、李晓宁,均为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铭忠。委托代理人:杨春燕,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利辉。原审被告:谢细娟。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嘉应支行。住所地:梅州市梅江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9627253-4。负责人:丁细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剑辉、黄权胜,均为该银行职工。上诉人梅州市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4)梅江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梅州市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梅州市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梅州市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建祥审 判 员 罗锡芳代理审判员 黄伟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