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学文等十人诉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文,黄腾,占爱宜,徐建芳,彭春生,叶春大,张元仔,余志高,朱金兰,徐小明,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5号原告王学文,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居民。原告黄腾,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居民。原告占爱宜,女,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原告徐建芳,女,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居民。原告彭春生,男,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原告叶春大,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张元仔,男,汉族,1954年1月2日出生。原告余志高,男,汉族,1957年7月11日出生。原告朱金兰,女,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原告徐小明,男,汉族,1950年10月3日出生。诉讼代表人黄腾,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诉讼代表人王学文,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居民。诉讼代表人占爱宜,女,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诉讼代表人徐建芳,女,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居民。上述十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世昌,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春晖,男,市长。原告王学文等十人不服被告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武夷山市工业路栅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关于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学文等十人以其已与被告武夷山市人民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文等十人申请撤回起诉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文等十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文等十人共同负担。审判长  许秀平审判员  张文硕审判员  吴良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飙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