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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曹旭刚与刘绍东、范石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旭刚,刘绍东,范石坤,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8号原告曹旭刚。被告刘绍东。被告范石坤。被告傅惠安。被告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绍东。原告曹旭刚为与被告刘绍东、范石坤、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旭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绍东、范石坤、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旭刚起诉称:被告刘绍东、范石坤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4年10月10日前归还,月息为2%。上述二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对于借款及相关约定予以确认。被告傅惠安、被告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人分别在借条上签字和盖章确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刘绍东、范石坤拒不归还所欠原告借款,被告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刘绍东、范石坤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利息36000元(利息暂算至2014年12月20日,之后仍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合计636000元。2.判令被告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及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刘绍东、范石坤向原告借款,被告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其他相关约定的事实。被告刘绍东、范石坤、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进行了当庭审核,确认其证明力。根据本院确认证明力的上述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9月20日,被告刘绍东、范石坤向原告曹旭刚借款600000元整,约定至2014年10月10日前归还,月利息2%。被告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曹旭刚将600000元转账至被告刘绍东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刘绍东、范石坤未归还借款,两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曹旭刚与被告刘绍东、范石坤、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计息标准,理应自觉履行。借款到期后被告刘绍东、范石坤应当及时归还本息。被告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为被告刘绍东、范石坤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作为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合同签订后曹旭刚已依约将款项支付被告刘绍东,但被告刘绍东、范石坤未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之责,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绍东、范石坤、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行为,系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绍东、范石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旭刚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0元(利息按月息2%从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20日止,此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绍东、范石坤负担,被告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全费352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绍东、范石坤负担,被告傅惠安、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可汇至金华财政局账户,开户银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银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款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处。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