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乌日古木拉与被告孟根其其格人身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日古木拉,孟根其其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346号原告乌日古木拉,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呼日格嘎查.被告孟根其其格,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呼日格嘎查.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日古木拉与被告孟根其其格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日古木拉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日古木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日古木拉负担。审判员 永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福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