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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候晓师与张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晓师,张书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候晓师。被告:张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晓师与被告张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晓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晓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晓师负担。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邢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