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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张建伟,男,1971年7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崔云娜、向东升(实习),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志鹏、简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宗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进峰,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伟与被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张建伟承担。审 判 长  张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侯文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