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炬平申请执行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炬平,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宋炬平。被执行人: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法定代表人:陈隆江。原告宋炬平申请执行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标的为283295.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系集体企业,其开办及主管单位均系伊宁市巴彦岱镇人民政府,现该企业已停产二年,相关部门正在对其进行清算改制。该企业财产暂无法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伊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