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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杨创雁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创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73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创雁,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白沙镇新成村富塘屯***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2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创雁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创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杨创雁于2014年9月24日凌晨零时许尾随被害人张黎至顺德区容桂街道南街谈地湾21号被害人张黎的宿舍门口。当被害人张黎准备开门时,被告人杨创雁上前问被害人张黎有没有钱。被害人张黎说没有钱并在害怕之下主动将自己一台银白色的苹果牌IPhone5S手机(手机号码:1369076****,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860元)交给被告人杨创雁。被告人杨创雁拿到手机后即逃离现场。当天,被告人杨创雁将赃物手机拿到容桂桂洲大道天佑城附近的二手手机市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钱卖给吴盛通。破案后手机已起回并归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杨创雁的供述及对证人吴盛通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涉案手机、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被害人张黎的陈述及对被告人杨创雁的辨认笔录,对涉案手机、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证人吴盛通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杨创雁的辨认笔录,对涉案手机的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涉案手机购买凭证;搜查笔录、缴获经过、扣押笔录及发还、移交、处理物品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凭证及支票账户存入凭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创雁无视国家法律,用恐吓的手段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创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创雁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抓获被告人杨创雁时,从被告人杨创雁处起获赃款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杨创雁的供述、搜查笔录、缴获经过、扣押笔录及发还、移交、处理物品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凭证及支票账户存入凭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创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创雁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创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赃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杨创雁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扣押的赃款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杨创雁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创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赃款人民币90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伟民代理审判员  梁艳媚人民陪审员  帅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晓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