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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尼玛次仁、德吉曲珍与贾玉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玛次仁,德吉曲珍,贾玉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尼玛次仁,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原告德吉曲珍,女,1986年7月2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告贾玉龙,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尼玛次仁、德吉曲珍与被告贾玉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尼玛次仁、德吉曲珍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玉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尼玛次仁、德吉曲珍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玛次仁、德吉曲珍撤回对被告贾玉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72.8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786.4元,由原告尼玛次仁、德吉曲珍自行承担。审判长 仁丹旺姆审判员 达娃卓嘎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秦 巧 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