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梓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95号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小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锐,总经理。被告安波,男,生于1978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现住梓潼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毅,梓潼县黎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以被告已缴纳所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海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