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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杭州大众票务有限公司与周益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3776号原告杭州大众票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礼节。被告周益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众票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益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众票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益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大众票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周益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大众票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银燕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