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洪然与刘大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然,刘大权,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2013号原告:李洪然。委托代理人:杨怀安,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权。委托代理人:郝光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然诉被告刘大权、第三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24元,减半收取191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师贤审 判 员 房 艳人民陪审员 张九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