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顾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顾某。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宝峰,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邵雪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