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委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闽南建材有限公司与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无锡市闽南建材有限公司;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砀委执字第00001-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闽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德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德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在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有现代城3号楼、5号楼两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在砀山县经济开发区现代城3号楼第103室、第604室、第606室五号楼第108室、602室、606室。 二、预查封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015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帮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曹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