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指定辩护人郑晓明,上海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郑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沈某某。同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其位于四川的工地需要资金及工地发生工伤事故需钱处理,先后三次骗得沈某某人民币120,000元。同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被害人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沈某某的名义使用其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张银行卡,共套取现金人民币86,316.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某所作的陈述、借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截图及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机动车及房产信息、工作情况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追缴被告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 皓代理审判员 于 静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仇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