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桂萍与韦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萍。被执行人韦汉民。本院在执行黄桂萍申请执行韦汉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汉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执原申请执行依据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13)马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