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小燕与张春雷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雷,陈小燕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2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燕。上诉人张春雷因与被上诉人陈小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余民初字第0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张春雷、陈小燕间存有加工合同关系,由陈小燕为张春雷加工床上用品。2014年1月27日双方进行结账,确认2013年度陈小燕的总加工费应为67126元,张春雷已支付30000元,结欠陈小燕加工费37126元。张春雷当场出具欠条1张,其上载明“陈小燕缝制今年总额67126元,已付叁万圆整,欠叁万柒仟壹佰贰拾陆圆整(37126)”,落款为“张春雷,2014年1月27日”。陈小燕于2014年8月27日诉来法院。原审认为,陈小燕为张春雷加工床上用品,双方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张春雷尚欠陈小燕加工费37126元应予给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张春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小燕加工费3712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元,由张春雷负担。宣判后,张春雷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陈小燕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小燕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张春雷结欠陈小燕加工费由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如上诉人认为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一审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在二审诉讼中提出缺乏法律依据,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质量问题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8元,由上诉人张春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施惠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