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环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11-18
案件名称
刘常兵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常兵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环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常兵,男,1978年6月1日出生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山村八平屯10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4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铁生,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滨,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常兵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被告人刘常兵 及辩护人蒋铁生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林木蓄积量重新检测的申请,经审查,被告人提出重新检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程序提交相关部门委托重新鉴定,期间 依法终止本案的审理。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及家属的同意,以重新检测费用过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林木蓄积量重新检测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 1月7日作出终结委托通知书。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重新恢复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 员莫砾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常兵及其辩护人蒋铁生、梁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9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刘常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请他人盗伐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北山村八平屯集体所有位 于八平屯“巴洞半坡”的两片杂林木(林业区划分别为北山村32林班8小班1作业小班、2作业小班)。经林业技术人员检测,被告人刘常兵所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 245.446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常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常兵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有异议,首先生产队之前已经把那片林地划分给其及其兄弟,家家户户都有,因此本人所砍伐的林木权属自己。 不应当构成盗伐林木罪,应该以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其次、侦察机关对于其的讯问笔录与其所供述的有些出入;第三、本人对砍伐的林木的蓄积量的鉴定有异议,绝对没有起诉书指 控的那么多。案发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恳请法庭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蒋铁生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事实及定性有异议,本案中,被告人所砍伐的林木权属被告人自己所有,并非生产队集体所有,早在2007年就 经八平屯村民小组会议,以亲戚或家族为基本单位,将八平屯的荒山、荒坡分为五份,其中被告人及兄弟就分得其现砍伐的那份。虽然2013年八平屯集体经开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农 户同意并签名将2007年已经划分到各户管护的荒山及林地收归集体,并全部划为集体生态公益林,被告人虽然也参加了第一次开会,但其并不同意收回,过后也没有在合同上签 名,同时八平屯集体会议决定并没有经过全体村民成年人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是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该会议的形式要件有瑕疵,因此,八平屯集体通过该形式将已 经划分给被告的林地及林木收回,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人砍伐自己的林木是对于自己财产的处置,不应当构成盗伐林木罪,至于被告人砍伐自己的林木,没有办理采伐证,应该以 滥发林木定罪;2、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林木损失鉴定意见书鉴定方数过高,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不具备法定司法鉴定资质,鉴 定意见书测量方法使用不精确、鉴定测量的地点范围不准确,该份林木损失鉴定意见书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本案证人证言有些并没有参加2007年的分林会议,有些证人与 被告人有矛盾纠纷,故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考证;4、本案中签订的公益林管护合同书,面积不清,没有四致范围,同时没有该公益林四致范围勾画的红线图,案卷中的红线图八 平屯的队长唐某1奎在刚才的庭审中已经证明是2015年1月16日才得到手,故指控被告人盗伐林木面积及位置无法确认。综上,指控被告人盗伐林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 砍伐属于自己的杂木林,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常兵砍伐的林木是自生的杂林木,对社会危害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恳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判处刑 罚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蒋铁生向法庭申请证人唐某1儒、唐某2、张某、唐某1奎等出庭作证,四位证人均证实被告人所伐林木在2007年生产队已经分给被告人四兄弟管护,2013年9月份,经 过生产队80%以上的农户同意将原已经分给各家各户的林地收回,划为生态公益林,当时被告人也参加了会议。证人唐某1奎还证实,其作为八平屯的队长,2013年代表生产队去 签定生态林管护合同书,但是生态林的红线图是2015年1月16日才得到。2013年9月份,其组织群众开会,经过生产队80%以上的农户同意将原已经分给各家各户的林地 收回,划为生态公益林,当时被告人也参加了会议。被告人去砍伐生态林群众向其反映后,其也劝阻过被告人;证人张某还证实,2007年生产队召开分林会议时,村民陈某1、 廖某、唐某4没有参加,但是他们均有代表人参加,2013年划分生态公益林后大家都知道;证人唐某1儒还证实,2007年生产队召开分林会议时,村民陈某1、廖某没有参 加,但陈某1的父亲参加,2013年10月份划分生态公益林后大家都知道,但是具体划分那里,不清楚;证人唐某3还证实,2007年生产队召开分林会议时,村民陈某1没有 参加,廖某是否参加时间太久记不清楚,其父亲唐某4没有参加,但是陈某1的父亲参加,2013年10月份划分生态公益林后大家都知道,其还把该情况告诉给其父亲。对于上 述四名证人的证言,虽然其中证人唐某1儒、张某、唐某1奎与被告人有亲戚关系,但是四位证人的证言均能客观的证实了:被告人所伐林木在2007年生产队已经分给被告人四兄弟 管护,2013年9月份,经过生产队80%以上的农户同意将原已经分给各家各户的林地收回,划为生态公益林,当时被告人也参加了会议。同时证实2007年生产队召开分林 会议时,村民陈某1、廖某、唐某4没有参加,但是他们均有代表人参加的事实,由此可以证实村民陈某1、廖某、唐某4虽然没有参加会议,但是其代表人参加,其知道会议内 容的真实性是无容置疑的,该事实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故本院对四位证人上述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可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对于证人唐某1奎证实:2013年其代表生产队去签 定生态林管护合同书,但是生态林的红线图是2015年1月16日才得到的事实,经查,本院从公诉机关移送的刑事侦查卷宗第241页自第248页证实,公益林管护合同书是 2013年7月30日,县林业局作为甲方与证人唐某1奎及群众代表杜某2、付宏伟作为乙方代表八平屯签订,合同的第一页(卷宗241页)已经将管护的区域与面积明确(具体情 况详见附图),同时证人唐某1奎还在林班管护区域明细表上签名画押,同时合同的第247-248页附有林班管护区域红线勾画图,且从合同书 第241页自第248页证据材料页边盖有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管理站的公章,该事实清楚,充分的证实了2013年7月30日合同签订后,证人唐某1奎就已经得到北山村 29-32林班管护区域红线勾画图的事实,同时证人唐某1奎的该证言为孤证,无相关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其该证言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北山村八平屯集体为了保护本屯集体所有的荒山及林地上的林木不被乱砍滥伐,将八平屯的荒山及林地划分到各家各户管护,其中 被告人刘常兵及两个弟弟及其姐共四户分得位于八平屯“巴洞半坡”的两片杂林木(林业区划分别为北山村32林班8小班1作业小班、2作业小班)。2013年8月,八平屯队长 唐某1奎召集本屯80%以上的农户在廖某家开会,到会的村民均同意将原来划分到各家管护的林地收归集体所有,划为生态公益林,每亩每年可得到9元的管护金,当时被告人刘常 兵也参加了会议。过后,队长唐某1奎先后从乡林业站领得公益林管护小区管护费支出方案表格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费)使用确认表回来后,就挨家挨户让村民在表格上签 名,签名的农户超过80%以上,对于外出打工的村民,队长唐某1奎已经电话告知,其中被告人的弟弟刘常山及姐夫唐某1华也在表格上签名。2013年9月23日经乡林业站验收合 格并在八平屯张榜公示,于2013年12月20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将24593.40元生态林管护金汇入队长唐某1奎指定的户名为吴仁夸的帐上。 另查明,被告人刘常兵自2013年9月29日开始与其姐夫唐某1华(另案处理)雇佣村民丁某1、丁某2与其共同在八平屯“巴洞半坡”砍伐杂木林,断筒造材后被告人驾驶自有的 爬山王农用车外运到本县的木材加工厂销售,获款3000余元。期间,被八平屯村民发现后,即向被告人所在村民委员会主任及队长反映,村主任及队长曾劝阻过被 告人,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是犯法行为,但被告人不予理睬,仍然继续砍伐。2013年10月20日驯乐乡林业站工作人员接到村主任举报被告人砍伐生态公益林的电话后,次日便到 县森林公安局报案,之后汇同森林公安局民警赶赴砍伐现场初查,被告人刘常兵闻风而逃。尔后,被告人刘常兵继续雇请王某2、韦某2等五位苗民砍伐林木。自2013年9月份至 2014年1月份,被告人刘常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请他人盗伐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北山村八平屯集体所有位于八平屯“巴洞半坡”的两片杂林木(林业区划分别为北山村 32林班8小班1作业小班、2作业小班)。经林业技术人员检测,被告人刘常兵所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245.4467立方米。2014年1月7日八平屯知情村民又匿名向森 林公安局再次举报被告人刘常兵盗伐集体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2月24日对被告人盗伐林木立案侦查,于2014年4月27日将被告人刘常兵抓获归案,被告人到 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常兵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虽然对于本案的定性及部分证据有异议,但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到 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林木蓄积量重新检测的申请书,申请撤回林木蓄积量重新检测的申请书,本院终结委托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 图、照片,举报信,驯乐乡林业站谭海富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木材收购地磅单,办案单位的情况说明,公益林管护小区管护费支出方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费)使用确认 表,公益林管护验收单,公示回执单,办案单位对作案工具的情况说明,环公某聘字[2014]00036号、00096号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材料,环 公某通字[2014]00061、0006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辩护人对证人刘常都的问话笔录,证人王某1、韦某1、王某2、韦某2、蒙某1、吴某、陈某1、杜某1、 杨某、杜某2、陈某2、廖某、唐某4、唐某1奎、玉佩景、丁某1、丁某2、黄某、旷某、蒙某2的证言,证人王某1、韦某1、韦某2辨认砍伐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唐某1 奎辨认其早年砍伐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玉佩景辨认其早年砍伐林木锯成模板的笔录及照片,证人韦某1、王某2、旷某、蒙某2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常兵辨认现场笔 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刘常兵所作的供述和辩解及被告人归案后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蒋铁生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事实及定性有异议,本案中,被告人所砍伐的林木权属被告人自己所有,并非生产队集体所有,因此 被告人砍伐自己的林木是对于自己财产的处置,不应当构成盗伐林木罪,至于被告人砍伐自己的林木,没有办理采伐证,应该以滥发林木定罪,经查,被告人所伐林木在2007年生 产队虽然已经分给被告人四兄弟管护,但并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对于管护的林木拥有所有权,任其自由砍伐,同时2013年8月份,经过生产队80%以上的农户开会讨论同意将原已 经分给各家各户的林地收回,划为生产队集体生态公益林,当时被告人也参加了会议。过后,队长唐某1奎先后从乡林业站领得公益林管护小区管护费支出方案表格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基金(管护费)使用确认表回来后,就挨家挨户让村民在表格上签名,签名的农户超过80%以,对于外出打工的村民,队长唐某1奎已经电话告知,其中被告人的弟弟刘常山及姐夫唐 忠华也在表格上签名。上述事实,有证人唐某1儒、唐某2、张某、唐某1奎等出庭作证,有证人吴某、陈某1、杜某1、杨某、杜某2、陈某2、廖某、唐某4、唐某1奎的证 言在卷佐证,公益林管护小区管护费支出方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费)使用确认表,公益林管护验收单,公示回执单,有被告人归案后四次稳定的供述及归案后第一次讯问 的同步录音录像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能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刘常兵所砍伐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八 平屯集体所有的事实,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并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院采信被告人 庭前的有罪供述,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2、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林木损失鉴定意见书鉴定方数过高,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不 具备法定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书测量方法使用不精确、鉴定测量的地点范围不准确,该份林木损失鉴定意见书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解意见,本案中,公安侦查机关,依法委 托具有鉴定专业知识的林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公安侦查机关的委托符合当前区内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委托鉴定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之规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 信,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虽然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但又以重新检测费用过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林木蓄积量重新检测的申请,因此,被告人及 辩护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律程序、缺乏资质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3、本案证人证言有些并没有参加2007年的分林会议,有些证人与被告人有矛盾纠纷。 故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考证的问题,经查,虽然2007年生产队召开分林会议时,村民陈某1、廖某、唐某4没有参加,但是他们均有代表人参加的事实,由此可以证实村民陈 来芬、廖某、唐某4虽然没有参加会议,但是其代表人参加,其知道会议内容的真实性是无容置疑的,该事实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故本院对四位证人上述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 可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4、本案中签订的公益林管护合同书,面积不清,没有四致范围,同时没有该公益林四致范围勾画的红线图,案卷中的红线图八平屯的队长唐某1奎在刚才的 庭审中已经证明是2015年1月16日才得到手,故指控被告人盗伐林木面积及位置无法确认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从公诉机关移送的刑事侦查卷宗第241页至第248页证 实,公益林管护合同书是2013年7月30日,县林业局作为甲方与队长唐某1奎及群众代表杜某2、付宏伟作为乙方代表八平屯签订,合同的第一页(卷宗241页)已经将管护的 区域与面积明确(具体情况详见附图),同时队长唐某1奎还在林班管护区域明细表上签名画押,同时合同的第247-248页附有林班管护区域 红线勾画图,且从合同书第241页至第248页证据材料页边盖有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管理站的公章,该事实清楚,充分的证实了2013年7月30日合同签订后,队长 唐某1奎就已经得到林班管护区域红线勾画图的事实,辩护人该辩称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5、关于辩护人认为2013年8月八平屯集体会 议决定并没有经过全体村民成年人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是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该会议的形式要件有瑕疵,同时被告人虽然也参加了第一次开会,但其并不同意收 回,过后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名的问题,本院认为,纵观本案,北平屯集体对于某生产队的重大事项议事程序,均是由队长主持召集农户主要成员参加,如家长不在可委托一个代表参加 即可,会议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就可以实施,这从2007年的分林会议足以证实,该形式符合当前农村的现状,没有违背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符合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故2013年的八平屯召开的村民会议于法有据,形式合法,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 告人刘常兵盗伐林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常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证擅自砍伐生产队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木,蓄积量达245.4467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 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常兵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常兵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盗伐集体所有生态公益林,被所在村屯基层干部劝阻后,在森林公安民警已经到场初查的情况下,仍然雇工继续砍伐,犯罪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 事实,但在庭审中又予以翻供,依法不能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常兵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八平屯集体。根据被告人刘常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 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常兵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 毕,逾期强制执行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常兵非法所得木材款3000元,返还八平屯集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欧江平 审判员 李志文 审判员 韦 卷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韦凤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