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9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政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