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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菊香与陈小科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菊香,陈小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李菊香,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钟楼寺村四组6号,证件号码610321194904273125。被执行人陈小科,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轩苑盛世6号楼1单元29-1号,证件号码610321197505093411。本院在执行李菊香与陈小科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陈小科向申请人给付106825元并承担诉讼费2375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1538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陈小科于2015年3月20日前向申请人给付292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38元,其余80000元于2015年12月底前向申请人给付30000元,2016年12月底前向申请人给付30000元,2017年12月底前给付20000元。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闫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