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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林��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林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260号罪犯吴林生,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普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林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4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因罪犯吴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林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5次;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林生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林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