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罗国雄与李立文、佛山市顺德区新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雄,李立文,佛山市顺德区新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8号原告罗国雄。委托代理人罗智彬,系原告罗国雄的儿子。被告李立文。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国际商业城A区二座首层22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关结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吴鹏。原告罗国雄诉被告李立文、佛山市顺德区新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智彬及被告李立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6580元(包括车辆维修费13280元及误工费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李立文辩称,粤X287**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的书面答辩意见,1.粤X287**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请求法院核实粤X287**号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的车架号,若有不符合规定的,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2.对原告诉请的维修费及误工费均有异议;3.本案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被告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被告运输公司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被告李立文驾驶粤X287**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粤XCK8**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粤XCK8**号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立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粤XCK8**号车辆的损失价格为13280元,原告支付了维修费13280元,被告李立文支付了评估费798元。另查明,粤X287**号车辆的登记车主是被告运输公司,被告李立文是被告运输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被告李立文在履行职务。粤X287**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起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13280元,粤X287**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2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损失11280元,因被告李立文是运输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故应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粤X287**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万元限额直接向原告赔偿11280元。原告在事故中没有受伤,原告要求误工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罗国雄赔偿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万元限额内向原告罗国雄赔偿11280元;三、驳回原告罗国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国雄负担17.2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宁第1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