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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0.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雨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