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杜海鹏与白跃峰、巩义市富达轿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鹏,白跃峰,巩义市富达轿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016-1号原告杜海鹏,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跃峰,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巩义市富达轿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鹏诉被告白跃峰、巩义市富达轿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白跃锋驾驶的豫ATB8**号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1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白跃峰驾驶的豫ATB8**号轿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传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