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唐时君与四川省苍溪县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唐时君诉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 限 公 司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指 定 管 辖 的 通 知(2015)广民管字第5号苍溪县人民法院、剑阁县人民法院:苍溪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唐时君诉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管辖请示》,请求批准将案件指定辖区其他法院审理。经本院研究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鉴于本案苍溪县人民法院确实不便行使管辖权,故同意苍溪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意见。为使案件的顺利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经研究决定,本案指定由剑阁县人民法院审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