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重庆登宇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廖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登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保字第00304号申请人重庆登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6号天赐佳园C栋2-1。法定代表人阳军,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8号附85号。法定代表人廖凯,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廖凯,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天宝路88号1单元5-1,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504291013。申请人重庆登宇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廖凯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重庆登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廖凯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登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廖凯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科[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