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长吉磨板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安博大钢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泰安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香江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辛某某,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泰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磁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公司经理。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安某某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泰安博大钢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雷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