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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唐正峰、唐正学等与梁祥珠、莫立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正峰,唐正学,唐正康,唐君勇,唐双龙,梁祥珠,莫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唐正峰。申请执行人唐正学,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幼平乡百中村那沙屯016号。申请执行人唐正康。申请执行人唐君勇,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同乐镇百中村各高屯016号。申请执行人唐双龙。被执行人梁祥珠。被执行人莫立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正学、唐君勇、唐正锋、唐正康、唐双龙与被执行人梁祥珠、莫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审 判 员  韦裕社助理审判员  庞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