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亚东抢劫罪,黄亚东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54号罪犯黄亚东,又名大东,河北省望都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7)蠡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亚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亚东在2012年2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1年8月10日因盗窃被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亚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