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乌小丽与汐子镇柏林营子村第六村民小组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小丽,汐子镇柏林营子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613号申请执行人乌小丽,女,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汐子镇柏林营子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柏林营子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乌章华,系组长。申请执行人乌小丽与被执行人汐子镇柏林营子村第六村民小组侵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汐子镇柏林营子村第六村民小组在宁城县汐子镇人民政府的款项6143.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肖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