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博罗县祥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曹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祥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曹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53号原告博罗县祥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北路西侧二排中岗大李段内。法定代表人:胡建祥,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刘文达,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博罗县。被告曹毅,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系原告员工。诉讼代理人曹万军,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博罗县祥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刘文达,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曹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1日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品中央珑园10栋2005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了义务,并于2012年12月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后来原告发现,房管部门核发的关于上述房屋的《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上的产权登记面积为72.25平方米,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相比多了2.09平方米,面积差比例为2.98%。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按约定单价多退少补。”,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逾期超过7日后……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差价7119元以及违约金1452.28元。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没有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差价7119元以及违约金1452.28元(以711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3年12月1日暂计至2015年1月12日,最终数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有:一、《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二、入伙通知书、入伙会签单、钥匙签收确认书,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三、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证明涉案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72.25平方米。四、关于商品房面积差处理问题的函告,证明原告曾发函催促被告支付购房款差价。被告答辩称,我认为原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和合同不符。被告为其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查明,2012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博罗县石湾镇宏明西路北侧一品中央.珑园10栋2005号房,该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共70.16平方米,同时双方约定该商品房每平方米为3406.07元,在合同的第五条第(二)项中双方约定差异值为士0.6%以上(不含本数)至士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2012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入伙通知书》,通知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办理入伙手续。2012年12月31日被告收到了房屋的钥匙。2013年1月17日,博罗县房产管理局出具了一份《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在证明书建筑面积一栏中写明了本案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72.25平方米。2013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关于商品房面积差处理问题的函告》,原告告知被告需补交差价7119元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1日所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理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在本案中,案涉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多了2.09平方米,面积差比例为2.98%,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因此,根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应按照双方的价格补足给原告。且双方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二)项中已约定了面积如出现误差的处理方式,因此,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补足差价给原告。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购房款差价7119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故被告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452.28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支付购房款差价7119元给原告博罗县祥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