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2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恒发纸业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2057-1号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北城产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74575200-4。法定代表人董现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志伟,公司职员。被告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梧桐镇102团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667942-7。法定代表人李功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献刚,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沈民初字第20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胡乔舟审 判 员 窦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