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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赵新与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赵新,市民。法定代理人赵朋成,市民。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温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会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新与被告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受理后,被告蒙牛公司于2013年4月7日提出管辖异议,2013年5月2日本院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被告蒙牛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对该裁定不服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新受托为蒙牛公司组织奶源的行为具有帮工性质,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并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秦民立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2014年12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杨占久,被告蒙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会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新诉称,原告是秦皇岛市最大的供奶户之一。2007年10月7日,被告方奶源处处长徐继龙找到我处,说其公司货源紧张,急需牛奶,要求我帮忙为其找一些奶户将牛奶尽快送到沈阳。为此我和徐处长于当晚驱车到滦县新城找到程志兵等一些供奶户,经筹划协商,程志兵等人愿意组织奶源将牛奶送往沈阳。我在10月8日凌晨驾驶冀C×××××轿车返回昌黎途中,行至205国道昌黎孔庄路口时与刘起驾驶的冀C×××××摩托车相撞,至我受伤,有昌黎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事故后,我被送往医院抢救,经秦皇岛市二院、解放军281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至今卧床不起。被告方徐继龙找到我义务帮工,我实际履行了帮工义务,在帮工中造成重度残疾,依据相关法律被告应赔偿我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损失427650.51元,其他费用待伤残等级评定后确定。鉴定后增加损失金额为1350454.52元。被告蒙牛公司辩称,一、原告事发时间是2007年10月8日,事情已超过多年,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告与我方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三、原告受伤与我方无关。1、徐继龙是否我公司人员,在原告的证据材料中无法证明,假如徐继龙是我公司奶源处负责人,他只是采购牛奶,原告是奶户,其供我方牛奶不是无偿的,我方与供奶户和原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2、原告认为2007年10月8日是在为我公司帮工中发生交通事故系主观推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故系因其疲劳驾驶与他人相撞所致。4、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私人感情,我方给各奶户奶款30余万元,说明原告与我方只能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和我方是准备签订买卖合同或帮助更多人与答辩人签订买卖合同,应当说他在帮助其他奶户。5、原告起诉状书写多次,内容不一致。四、假如我公司承担责任,也应是补偿责任,因原告放弃侵权人赔偿责任,我方无适当补偿依据。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主要责任人是刘起志,其是否无赔偿能力无法断定,原告放弃对他的责任追究,我方则无补偿责任。五、原告无证据证明徐继龙系组织开会等。六、真正得到利益的是各奶户,原告和各奶户一样不是单纯的帮工人,各奶户都是受益人,应追加各奶户为被告。原告赵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昌黎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1份。载明:2007年10月8日3时许,刘起志驾驶冀C×××××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205国道昌黎孔庄路口时与赵新驾驶的冀C×××××号撞树后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刘起志受伤,二轮摩托车、小客车右后角损坏的交通事故。刘起志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新负次要责任。经双方自愿协商,赵新赔偿刘起志医药费、车损等损失500元,赵新车损自负。2、(2011)北新民初字第3994号、(2012)昌民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各1份。证明原告曾于2011年8月向沈阳市北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赵鹏成于2012年12月取得赵新的监护权。3、2007年10月20日徐继龙出具的证明1份。载明:2007年10月7日沈阳蒙牛公司派我到河北收奶,召集滦县、昌黎奶源大户到滦县开会,组织奶源,其中昌黎县奶源大户赵新到滦县参加,会议8点到11点结束,赵新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4、2011年9月6日赵鹏成与徐继龙的谈话录音(光盘)。主要内容:“……你啥时开庭,我去出庭”。“……领导派我去的,求援去了,现在领导都换了……。”赵鹏成问:程志兵的30万元怎么汇到赵新那里了?徐答:“公司打错了,都有帐”。5、徐香玲、郭宝川、程志兵、张权奎、江某等人的书面证言5份。主要证明赵新系受徐继龙请求支援,为其组织奶源。2007年10月7日徐继龙组织奶源会议,会议开到晚11时,会后赵新在返回途中出车祸(附张权奎录音光盘)。6、证人张某、单某出庭证言,主要证明赵新帮蒙牛公司奶源处处长徐继龙联系奶源,二人曾与徐继龙见面,并为蒙牛公司收过牛奶,奶款至今未付。7、2007年10月8日至2007年11月8日秦皇岛市第二医院费用结算单份及住院病案,金额76510.93元。8、2007年12月24日-2008年9月30日解放军281医院费用清单及病案,金额142563.93元。9、2008年3月25日北京医院检查费137.1元。10、2008年11月24日-2009年1月24日解放军281医院住院费收据及清单1份。金额37406.12元。11、2009年2月3日-2009年2月13日解放军281医院住院费收据及清单1份。金额2420.87元。12、2009年3月-5月解放军281医院住院费收据4张,金额5308元。13、2011年8月25日及2011年12月在昌黎县医院和秦皇岛第二医院就诊的医药费票据2张,金额为27元和143元。14、2007年11月8日-2007年12月24日积水潭医院的诊断证明及费用收据。金额96789.39元。15、残疾器具费用票据5张,金额17020元。16、康复器具费(浴床及安装费)6760元。17、2007年12月-2009年5月间原告在281医院就诊期间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票据21张,金额49440元。18、交通费用19070元(11870元+7200元)。19、(2010)北民初字第24号判决书1份,证明赵新尚欠2007年12月24日-2008年9月在解放军281医院就诊费用88563.93元。20、公民户籍信息证明1份。用于证明赵鹏成、郭桂兰系赵新父母。赵家雪系赵新之女。21、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残疾等级鉴定意见书1份。被告蒙牛公司经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如下意见:对原告证据1、2无异议,但可证明已超时效。证据3-5中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询,否则不应采纳。证据6可证明赵新与我公司非义务帮工关系。证据7-18中仅认可合法的收费凭据。交通费用过高,且与治疗时间不符。证据19、20应提供原件。证据21鉴定程序和内容均不真实合法并要求重新鉴定。被告蒙牛公司对证据21提出异议,要求对原告赵新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并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赵新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该中心作出(京)法源司鉴(2014)临鉴字第24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赵新因交通事故致伤,遗留构音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遗留轻度面瘫评定为十级伤残,遗留四肢运动障碍评定为二级伤残。2、被鉴定人赵新目前状况符合完全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费用票据1张,金额8550元。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蒙牛公司认为该鉴定结论应附鉴定人资格证明。被告蒙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7-14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证据3、4、6能相互印证,证明2007年10月7日沈阳蒙牛公司派徐继龙到河北收奶,徐继龙找赵新帮忙联系奶源大户,并组织奶源大户到滦县开会,会议结束后赵新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被告对证据5提出的质证理由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证据15-18中部分费用为原告康复必要合理开支,部分非合理开支,应酌情部分采纳。证据19所判决的医疗费是证据8中的一部分,故本院不予采纳。证据20经核对赵鹏成、郭桂兰确系赵新父母,赵家雪系赵新之女。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对证据21提出的质证理由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京)法源司鉴(2014)临鉴字第24号鉴定意见书及费用票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07年10月7日,被告蒙牛公司因货源紧张,该公司奶源处处长徐继龙找到原告赵新处,要求赵新帮忙为其联系售奶户。为此原告与徐继龙于当晚驾驶冀C×××××轿车前往滦县新城找到程志兵等一些供奶户,经开会协商,程志兵等人愿意组织奶源将牛奶送往沈阳。会议过后原告在10月8日凌晨驾驶冀C×××××轿车返回昌黎途中,行至205国道昌黎孔庄路口时撞在路边树上,随后刘起驾驶的冀C×××××摩托车又与该车相撞。事故后,原告被送往秦皇岛市第二院抢救治疗,后又经解放军281医院、北京积水潭等多家医院治疗。原告伤情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赵新因交通事故致伤,遗留构音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遗留轻度面瘫评定为十级伤残,遗留四肢运动障碍评定为二级伤残。2、被鉴定人赵新目前状况符合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78105.03元。本院认为,2007年10月7日,被告蒙牛公司因奶源紧张,委派其公司奶源处处长徐继龙向原告赵新请求帮助为其联系奶源客户,原告在为被告联系售奶户并出席徐继龙在滦县召开的牛奶采购会议后于次日凌晨驱车返家途中撞树后又与他人相撞致残的事实清楚。原告于2007年10月8日受伤,伤害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权利系在2011年8月,无证据证明期间有时效终止或中断情况,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抗辩主张成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03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各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红梅审 判 员  赵继明代理审判员  赵瑞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