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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豫鄂,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乙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毛颖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