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小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鲜章文与郭会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章文,郭会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尉民小额字第27号原告鲜章文,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人,农民工。委托代理人程芙容,女,汉族,1975年8月2日出生,系原告之妻。被告郭会来,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个体户。原告鲜章文诉被告郭会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鲜章文的委托代理人程芙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会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至12月原告给被告郭会来收滴管带,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6320元。同年12月22日,由被告郭会来的滴管带厂财务人员龚涛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郭会来先支付了10320元,余6000元,后经原9告索要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郭会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12月,原告鲜章文在被告郭会来的滴管带厂工作,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并于2013年12月22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内容为:“今欠鲜章文抽袋钱壹万陆仟叁佰贰拾元整(16320元整),龚涛,2013年12月22日,已付壹万零叁佰贰拾元”。龚涛系被告滴管带厂的财务人员。2014年6月,被告已支付原告10320元欠款,余6000元尚未支付。现原告鲜章文以此欠据要求被告郭会来支付剩余劳务费用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鲜章文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郭会来滴管带厂的财务人员出具的欠工资款16320元的欠据,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6000元劳务费用,被告郭会来未到庭,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会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鲜章文劳务费用600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旭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