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08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高梦泽与高有成、杜淑芳共有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梦泽,高有成,杜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896-1号申请执行人高梦泽,男,2010年9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吝元媛,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有成,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淑芳,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有成、杜淑芳向申请执行人高梦泽给付继承款119977.3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有成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将死亡赔偿金609215.9元全部转移至其女儿高林银行账户中,本院依法扣划高林银行存款248400.72元。又查明,被执行人高有成于2014年12月15日对吝元媛在灞桥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款100335.53元进行了诉讼保全,现本院已将剩余案件款148065.19元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吝媛媛、高梦泽,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给付高梦泽继承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