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69号罪犯李建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彪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269号罪犯李建彪,1979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已缴纳罚金三万元)。李建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2)娄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二月三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建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李建彪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彪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李建彪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审核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罪犯李建彪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彪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落实了罪犯李建彪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建议对罪犯李建彪可以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李玉芳审 判 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