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师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春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