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隋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隋某(别名隋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初中文化,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2013年8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1年3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7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某及其辩护人李祥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隋某为索要赌债,与万某某(已判刑)一起将被害人高某、石某某拘禁在东营市东城汉庭大酒店519房间,让二人借钱还账,期间被告人隋某与万某某对被害人石某某实施殴打。直至次日13时30分许,公安民警将二被害人解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隋某为索要赌债,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并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隋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隋某为索要赌债,纠集万某某(已判刑)一起将被害人高某、石某某拘禁在东营市东营区东城汉庭大酒店519房间,让二人借钱还账,期间被告人隋某与万某某对被害人石某某实施殴打。直至次日13时30分许,公安民警将二被害人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万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石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量刑事实:2011年3月19日13时30分许,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民警接报警后在汉庭大酒店519房间将被告人隋某抓获,当日对被告人隋某办理取保候审。后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4日将隋某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隋某未到案,本院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隋某主动到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隋某亲属与石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石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隋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隋某纠集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但可根据被告人隋某所起的具体作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其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即”缓刑二年”。二、被告人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珊珊人民陪审员 耿秀敏人民陪审员 王树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清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