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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执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监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奉湘宏与被执行人张金刚、周春桃、胡园园合伙结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湘宏,张金刚,周春桃,胡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监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奉湘宏。被执行人张金刚。被执行人周春桃。被执行人胡园园。申请执行人奉湘宏与被执行人张金刚、周春桃、胡园园合伙结算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结案,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奉湘宏与被执行人张金刚、周春桃、胡园园合伙结算纠纷即该院作出的(2007)永冷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伍绍儒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阳少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