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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民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陆佳林与韩小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佳林,韩小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080号原告陆佳林。被告韩小路。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佳林诉被告韩小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佳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毛菊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