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响林与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9号原告刘响林,男,汉族,个体户。被告唐亮,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响林与被告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以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响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泽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乔 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