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再提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吴丙与吴甲、吴乙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丙,吴甲,吴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再提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吴丙。委托代理人荣金良,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培元,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乙。申请再审人吴丙与被申请人吴甲、吴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丙不服,于2014年8月12日以普陀法院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作出该调解书,违反了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吴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荣金良、顾培元,被申请人吴甲、吴乙到庭参加诉讼。普陀法院一审查明:被继承人吴宜安(2003年2月17日过世)与徐阿兰(1998年10月22日过世)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即吴丙、吴乙、吴甲。被继承人之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过世。系争房屋上海市普陀区镇坪路赵家宅XXX号401、402室产权登记在吴宜安名下,且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吴甲于2013年3月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后普陀法院作出(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1、上海市普陀区镇坪路赵家宅XXX号401、402室房屋产权归吴甲所有;2、吴乙、吴丙均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由吴甲负担。本院再审中,吴丙诉称:2014年7月4日,其发现系争房屋已被吴甲以144万元的价格出售他人。经调查发现,普陀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吴乙作为其代理人与吴甲达成调解协议,吴丙与吴乙均放弃了对系争房屋的继承权。但事实是,其对该案的发生毫不知情,不仅从未出具过任何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诉讼,也从未收到任何法院的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相关授权委托书上的吴丙签名系他人冒签。吴丙认为普陀法院在未经其知情情况下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违反了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损害了其利益,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改判系争赵家宅XXX号401-402室房屋由吴丙、吴乙、吴甲3人共同继承,吴甲给付吴丙系争房屋出售款的三分之一计48万元以及该款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并支付笔迹鉴定费4,000元。吴甲辩称:1、系争房屋系老房动迁分配所得三套安置房之一,吴丙当时已取得其中一套安置房,其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当时安置时其与妻子曾对超出标准部分共同出过资,房屋公转私时虽然经同住人协商由父亲作为所有权人出面购买,但实际系由其出资。2、系争房屋出售后其曾出于姐弟情谊赠与吴丙5万元。3、父母在世时对系争房屋的归属留有遗嘱且经过公证,明确系争房屋归吴甲所有。吴甲请求驳回吴丙的申诉请求。吴乙辩称:父母在世时一直与吴甲同住且由吴甲照顾,也立了公证遗嘱明确系争房屋归吴甲所有,故吴丙对系争房屋没有继承权。吴乙请求驳回吴丙的申诉请求。本院再审查明:2013年3月14日,吴甲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上海市普陀区镇坪路赵家宅XXX号401、402室房屋依法判归吴甲继承。同日,吴乙在普陀法院代替吴丙签收了(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8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代替吴丙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并代为参与了调解,代为签收了民事调解书。吴丙自始未参加诉讼。吴乙及吴甲也均未主动向吴丙告知该案的诉讼及调解情况。再审中,被申请人吴甲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调解。本院再审认为,(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847号案件所涉相关调解协议并非吴丙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案的调解违反了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故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再审申请费人民币2,200元退还申请再审人吴丙。审判长 汪 毅审判员 顾 梅审判员 承怡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